2008年8月28日,星期四(GSM+8 北京时间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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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人人格被否认后锁定股东责任
永康法院判令一公司和股东连带清偿债务
本报记者 李道演 通讯员 赵荔 徐廉球

  本报讯  生意伙伴成了一个没有厂房、没有资产的空壳,欠的货款还要不要的回?8月25日,永康法院支持了原告关于“法人人格否认”的意见,判决被告浙江科文有限公司支付货款82万余元及利息,并由该公司的4名股东承担连带清偿责任。
  浙江科文有限公司是一家滑板车生产企业,注册资本为100万元,有4名股东。2004年开始,浙江建华公司与该公司建立了业务关系。2006年9月13日,建华公司在对账时发现,科文公司已欠货款82万余元。因多次催讨无果,今年3月,建华公司调查了科文的情况,发现该公司早在2006年9月就停止营业,既无固定资产也没有经营场所,基本账户从2006年9月21日至今余额没有增加。另外,该公司的4名股东中,有3人分别在阿联酋和西班牙负责销售,但没有向公司提交会计账簿,而且其发货及回款情况也没有在公司的会计账簿中记载。
  建华公司认为,科文公司4名股东均存在无正当理由大量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,导致公司无力偿还债务。于是,建华公司以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,导致债权人利益严重受损为由,一纸诉状将科文公司连同4名股东告上法院,要求判令科文公司偿还欠款,并由4名股东承担连带清偿责任。
  永康法院审理后认为,被告科文公司虽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,但4名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及公司财务会计制度,收支不入账,使得公司财产与股东财产混同,造成债权人的债权无法实现,损害债权人利益,其行为构成对公司独立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的滥用。据此,法院一审判令被告科文公司支付原告建华公司货款82万余元及利息,并由4名股东对上述应付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。